河北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开放办学战略实施,规范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对外交流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教育部等三部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包括短期培训生、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等。

第三条 国际学生工作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河北省的相关管理规定;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相关法规规章,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授课情况,负责制定招生简章,统筹招收国际学生来校学习,拓宽招生渠道。

第六条 国际学生自费来校学习前,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报名资料,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向上级部门申请,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审核手续。

第七条 外籍华人作为国际学生申请来校学习的,须提供入籍外国4年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证明(一年中实际在外国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现弄虚作假、不予签发签证证件的,学校不予录取或取消学籍。

第八条 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来校报到,应当遵守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与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或违反本校校规校纪受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提供虚假信息者;

(三)不能按期入学者;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本校入学规定者。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国际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可申请休学,休学期满,经学校批准,按照课程需要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 逾期一个月不交学费或住宿费的,学校劝其退学。

第十三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办理毕业证书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未按要求完成学业或无法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可以出具相应能够体现其学习内容、时长和成果等的写实性证明。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国际学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纳入学校收入,由财务处收缴。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评选、发放。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相关学院负责制定相关专业的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国际教育学院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安排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运行。

第十八条 相关学院要积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国际学生教学任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入本人学校考核工作量,由相关学院组织实施工作量核算,经国际教育学院进行核查、汇总,报教务处、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单独开班的,新开课系数为1.2,双语授课系数为1.6,英语授课系数为2.5。插班到各学院学习的,授课教师工作量按照所授学时的10%乘人数计算。

第二十条 校外教师讲课费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财务规定直接发放给教师个人。每20人为一个自然班,每增加一个自然班系数增加0.3。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按照规定参加相应考试或者考核。

第二十二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国际学生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三条 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计入学时和学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

第六章校内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学院、部门,分工协作,统筹协调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来校报到、公寓入住、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后勤保障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稳妥有效推进中外学生教育、管理及服务趋同化。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内教师工作量、校外教师讲课费、留学生活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招生录取、公寓设施等支出,保障和促进国际学生工作发展。国际学生单独开班授课的,学校按所缴学费的5%划拨至相关学院,用于辅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际学生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干部能力水平。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国际学生公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定期对公寓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国际学生原则上应在校内居住,如需校外住宿的,由本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可在校外住宿,并按照辖区公安部门要求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其法治和安全意识。国际学生须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公寓管理规定和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立国际学生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咨询人员,对国际学生加强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被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中国和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须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应当尊重相关国家习俗,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布道、宗教聚会、成立宗教团体等任何宗教活动,在校外参加宗教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后,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影响学业。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或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体检不合格的,学校及时向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做好处置工作。

第七章社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在旅馆业单位之外居住或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国际学生学习期间,临时离开居住或住宿地点,或者出国(境)返回后,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完善应急联动机制,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及重大舆情应急响应机制,实现国际学生签证、停居留及在校表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大学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6〕7号)同时废止。